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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本來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比較好的市場化采購方式,但目前我國政府包辦的藥品招標政策嚴重異化,成為藥品進入市場所執行的二次行政管制。其中,‘唯低價是取’的傾向直接導致了不正常的‘藥價虛低’。藥價虛低比藥價虛高更危險,因為它在造成藥品長期發展不可持續、影響基本藥物供應的同時,還隱藏著更大的質量安全風險。”作為全國人大代表、江蘇康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肖偉在全國兩會召開時再次呼吁,在藥品采購雙信封公開招標采購時,應徹底摒棄“唯低價是取”的傾向,真正體現“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原則。
江南時報記者 劉丹平 實習生 施紅艷
對藥品質量和市場綜合評估以減少惡性競爭
肖偉代表在提案中提到,2014年6月4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提出“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法不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大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禁止變相審批”等重要改革精神,得到全社會的普遍歡迎。然而,新出臺的《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仍然過多強調了政府主導的因素,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凸顯不夠。
對此,肖偉代表建議國家有關部門進一步改進藥品集中采購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建立全國統一的藥品質量綜合評價體系,在“雙信封”評審中對高風險藥品加大經濟技術標的比重。尤其是粉針劑、注射劑、生物制品等高風險藥品受藥品監管部門重點監管,其注冊審批、質量管控的成本比其他藥品相對較高。
所謂雙信封是“安徽模式”,一個是技術標,一個是商務標。其漏洞在于,在基本藥物招標過程中,技術標合格的企業并沒有計算質量權重,這導致了合格的基本藥物招標取向實際上由“質量優先價格合理”變成“質量合格價格最低”。
因此,建議在省級藥品招標采購“雙信封”評審中,對其質量風險和供應風險進行綜合評估,加大經濟技術標的比重,以減少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同時,建議從國家層面嚴格禁止藥品集中采購的“二次議價”。當前一些地方允許醫療機構對省級集中采購的中標藥品進行“二次議價”,或以“托管”藥房形式變相進行二次議價,這種做法嚴重破壞藥品集中采購的權威性,并進一步加劇了藥品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和腐敗行為滋生,強烈呼吁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
創新藥品專利藥品要建立“陽光”談判機制
2014年底,江蘇省政府相關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建立談判機制將創新藥物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讓我們深切感受到了地方政府對創新型醫藥企業發展的殷切期望。而現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卻無法體現出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創新藥品、獨家生產的藥品花費在精力、人力、物力上的成本都比普通藥品高。但是,一種創新藥品上市后在定價上將會遭遇嚴重打擊。
肖偉代表在提案中提到,對于創新藥品定價,一些地方也試行了價格談判機制,在形式上做了很多創新,某些地方采取了“讓電腦、專家與企業進行價格談判”等手段和措施,但是在缺乏依法行政依據、缺乏科學依據、缺乏透明公開和平等的前提下,仍然以降低價格為最終目的,說降20%就降20%,說降30%就降30%,隨意且強勢。
“如果一種創新藥物上市后的定價,連研發成本都回不來的話,任何一個藥企都不會樂意去做這樣的無用功,這顯然嚴重打擊藥企創新的積極性。”
因此,肖偉代表建議,在創新藥品、獨家生產藥品的價格上,要基于藥物經濟學評價的客觀實際,考慮綜合因素來定價。比如,考慮創新藥物的科學研究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以及藥品生產所用原藥材的價格,結合產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的藥品價格成本監審報告,加上合理的利潤空間核定議價價格。